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铁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白色**牌汽车,行驶至海拉尔火车站广场西南侧时,被海拉尔铁路交警中队民警查获。后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67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副检察长:刘丽杰

检察官助理:樊祥盟

202091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