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1时07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A****号牌小型汽车途经宝安区广深公路-107国道福永路段时,被宝安交警大队设卡查车时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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