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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36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岗区**街道**路**村口路段时,其摩托车头右侧与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汽车车尾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赶至现场,执勤民警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结果为156mg/100ml,随后将其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1.57mg/100ml。经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与谢某某已经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警情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式检测单、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人员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联系电话为137*******,担保人周某某联系电话为135*******;

2. 移送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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