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地巴东县**镇**村**组,现住巴东县**镇**路**号。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新车临时号牌为鄂Q*****),自巴东县**镇往巴东县**方向行驶。凌晨4时23分,行驶至**镇**大道**局门前时,车辆撞向道路中心隔离栏,造成车辆受损、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民警对朱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4.8mg/100ml,并对朱某某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收条等书证;2.证人乔某某、谭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朱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丹凤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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