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潜江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在亲戚家吃饭期间喝了一杯白酒,晚饭期间再次喝了一杯白酒,18时40分许,朱某某驾驶“隆鑫”150型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潜江市三江路42号门前路段时,遇孙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此,孙某某在绕行避让朱某某停驶的摩托车时发生接触,孙某某发现朱某某身上有酒气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朱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7mg/100ml,并在潜江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1.1mg/100ml;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现场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对方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机动车照片等物证;2.接处警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袁某某、彭某某、关某某的证言;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相关照片;6.采集血样现场视频资料;7.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悦婷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118****)。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