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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荆州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荆州市沙市区**村**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B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荆州市沙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转盘右转弯时,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护栏、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朱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14.3mg/100ml。随后民警将朱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13.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鄂D****B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2.被告人朱某某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朱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谅解书;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朱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齐涛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村**栋,联系电话:19986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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