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57********,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蕲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漕河镇往横车镇方向行驶,行至罗州城附近路段时,被漕河交警中队查获。经执勤民警检查后发现朱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蕲春县医院对其进行提取体内血液样本予以保存并送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朱某某体内血样样本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0.37mg/100ml。后朱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朱某某体内血样样本进行乙醇定性、定量重新检测,检测结果为8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红色钻豹125无牌摩托车一辆;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沙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09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