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客车,行经324国道121KM+400M1枫亭路段被福建省仙游县枫亭交警中队查获。经鉴定,所送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71mg/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朱某某2020年6月20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及其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35.71mg/1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河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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