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051984********,汉族,初中文化,宁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德市蕉城区**区**号楼**室,户籍在福建省宁德市**路**号**花园**座**梯**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宁德市金川路北港大桥自南往北行驶至桥上时,相继碰撞薛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桥墩、**社区**小区的围墙,造成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杨某某受伤及车辆、围墙损坏。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31.6mg/100mL。经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薛某某、杨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了**社区**小区的损失,获得了该小区业委会的谅解。被告人朱某某赔偿了薛某某、杨某某的损失,获得谅解。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到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朱某某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宁德市医院疾病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四轮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珍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38********
2.案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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