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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1〕Z4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小区**苑**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00时2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车牌为闽A5****的思威牌小轿车,途经罗源县松山镇世纪金源路罗祥苑路段追尾碰撞正在停车等候通行的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闽AD****牌小车,致使闽AD****牌小车向前滑行碰撞前方停车等候通行的由被害人苏某某驾驶的闽A5****牌小车,被告人朱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朱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94mg/100ml,随后被告人朱某某被民警依法带至罗源县医院抽血并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0年11月24日,福建正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2649号)显示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14.48mg/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2月7日经书面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现场调查记录、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罗源县公安局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事故认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2649号);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赔偿调解书、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可以从重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可以从重处罚,其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具结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振煌

检察官助理:张  恩

2021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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