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75********,满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C*****小型轿车沿25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义院口村路段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4.0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冉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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