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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朱某某朱付伟,男性,1998年**月**日199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622271998********362227199802051535,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镇**村**组**号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双桥镇绍江村3组34号,现住址为翁源县**镇**路**巷**号**房址为翁源县龙仙镇环城北路南7巷4号301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朱付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时50许,被告人朱某某朱付伟酒后驾驶粤F2****粤F26J88小型轿车从翁源县龙仙镇龙英路出发往朝阳广场方向行驶,途经翁源县**镇**路**广场路段翁源县龙仙镇建设二路天天广场路段时,车头左前侧撞上道路中间金属护栏,造成小车和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朱付伟驾车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并拨打110报警,处置民警去到现场对其进行人体呼出气体酒精呼含量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当晚带至翁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送检。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粤法正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701号鉴定意见书:从送检的朱某某朱付伟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6.56mg/100ml。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第C4402292020001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朱某某朱付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工作笔录;被告人供述;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朱付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朱付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危险驾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朱某某朱付伟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朱某某朱付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值班律师的在场见证下,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育兰

                                               检察官助理 刘素晶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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