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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花园** 幢** 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 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5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罚款五百元;曾因交通事故逃逸,于2016年9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4 日20 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花园的住处,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驾驶牌号为苏D1**** 小型轿车,搭载2名乘客,沿苏州市吴中区迎春路、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高架、独墅湖大道、中环高架等道路,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星华街港田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2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5.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东山

检察官助理:孟祥威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505179****)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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