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21989********,满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营口市西市**路**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35分,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H****7黑色奥迪轿车沿新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平安路交叉口200米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敬民
检察官助理:乔雨萌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