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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21989********,满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营口市西市**路**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35分,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H****7黑色奥迪轿车沿新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平安路交叉口200米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敬民

检察官助理:乔雨萌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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