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号,2013年1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都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1月2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8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晚,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贵J*****号小型轿车,由云岩区盐沙大道往贵阳东站方向行驶,驶至云岩区中环路北段入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委托书、现场照片等;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箫
检察官助理 吴慧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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