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84********,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住贵州省从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喝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黎洛(肇兴—洛香)线由黎平县肇兴往从江县洛香方向行驶,10时02分许,车辆行驶至黎洛(肇兴—洛香)线3公里500米(小地名:归杩停车场路口)处路段时,被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依法抽取朱某某血液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5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黎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陆某甲、陆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忠模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07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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