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市白塔区**街**社区**号楼**单元**号。其曾于2014年12月10日因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辽K****3号轿车沿新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顺城路口向南右转弯时,与洪某某驾驶辽K****B号轿车同方向右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7.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鹏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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