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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打零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二道江区通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吉EM****号小型面包车在二道江区通钢****座楼下倒车时,与张某某驾驶停在路边的吉E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6mg/100ml。案发后,朱某某赔偿被害人修车款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4.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树楠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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