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打零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二道江区通钢**层**座**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吉EM****号小型面包车在二道江区通钢**层**座楼下倒车时,与张某某驾驶停在路边的吉E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6mg/100ml。案发后,朱某某赔偿被害人修车款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4.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树楠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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