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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绥化市兰西县户籍所在地为铁力市**镇**社区**组,住铁力市**镇**家园**号楼**单元**室。

前科劣迹

2002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2003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1月31日

2020年9月4日

办理案件流程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8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黑F****7小型普通客车,沿铁力市铁力镇保健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旭日”汽车修理部门前时,与前方吴某甲驾驶的黑F****8出租车相撞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行驶至“天地宜家”二期小区内,又与吴某乙停放在小区内的黑F****F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朱某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经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朱某某在两次事故中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67mg/100ml。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铁力市铁力镇天地宜家小区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

证据清单

1.书证

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户籍证明( √ )

谅解书( √ )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高某某、吴某甲等6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罪名认定

    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从重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 坦白(√ )

量刑建议

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备    注

1、被告人朱某某现居住于取保候审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 9 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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