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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9〕263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朱某某和朋友在阿克苏市天百商场3楼的一家饭店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饮4瓶绿乌苏啤酒,于次日凌晨00时40分许,朱某某驾驶新N1**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阿克苏市天百商场停车场行驶至东大街辰茂鸿福酒店前路段时,与前方由当事人赵某驾驶的新N9***8号**牌的小型轿车相碰,对方驾驶员报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朱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2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世举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807****。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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