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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86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此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9日3时50分,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陕A****8的黑色中华牌小型车沿二环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安立交东侧辅道时,车辆前部与前方临时停车的李某甲驾驶的陕A****2号车尾部相撞,致李某甲车辆前部又与前方李某乙驾驶的陕A****0号车尾部相撞,三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醇浓度为219.5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血醇检测报告及告知笔录;

5.被告人及驾驶车辆信息;

6.被告人供述;

7.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 鹏

2020年11月27日

附:

1.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2.《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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