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67********,汉族,山东高密人,初中文化,党员,**镇**村书记,户籍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注沟下海路由北向南行驶中与对行的刘某某驾驶的鲁*****警号警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朱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51.0mg/100ml,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检察官助理:杨平平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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