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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嘉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社区,住鹤岗市向阳区**家园**楼。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嘉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黑D*****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嘉荫县朝阳镇新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江华府二期小区院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9.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当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医院接受血样采集。同年9月10日朱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车辆,附照片;

2.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酒精测试仪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 证人张某某证言;

4. 被告人朱某某供述;

5. 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树亮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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