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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14时43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宁波牌四轮拖拉机沿望奎县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西环路与文化街十字路口路段处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带回交警大队调查朱某某为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朱某某因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9月13日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经黑龙江省骏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朱某某乙醇含量为1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单、户籍证明;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燕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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