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色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甘南县明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建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甘南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将其带到甘南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朱某某的血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7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朱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侦破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075号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4.被告人朱某某抽血视频。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 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在现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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