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公寓**单元**室。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黑B****5号小型客车,沿龙江镇**路与**街路口行驶至**路与**街路口南5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现实表现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证据;
2.证人杨某某、晏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朱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宇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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