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自然 情况 |
姓名 |
朱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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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83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初中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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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02211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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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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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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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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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劣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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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年5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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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
日期 | |||||||||||
办理 案件 流程 |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6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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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事实 |
2020年4月9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黑B****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街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5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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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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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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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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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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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认罪认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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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拘役 |
三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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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年6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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