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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自然

情况

姓名

朱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83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文化

身份证号码

2302211983********

职业

住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户籍地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前科劣迹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20年5月3日

拘    留(     )

日期

办理

案件

流程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6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

事实

2020年4月9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黑B****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街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5mg/100ml。

证据

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罪名

认定

    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

认罪认罚( √  )  

量刑

建议

拘役

三个月

罚金

人民币三千元

备注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年6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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