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朝晖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悬挂“N0***”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龙海市榜山镇上苑村“豪享来”饭店行驶至榜山镇翠林村朱厝社路段时,被执勤的龙海市公安局榜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龙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生

检察官助理:林乙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方式1595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