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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72mg/100ml)后驾驶浙C*****8小型轿车从龙港市西城路往财富广场方向行驶。当日0时3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车途经龙港市财富广场前路段时,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88149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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