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3702831980********,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本市胶州湾高速黄岛东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送检的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2mg/100ml。后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可华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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