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75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418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冈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20时15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粤SF6****小型普通客车从广州佛山乐从镇出发广珠西路高速路口上高速途径广州绕城高速、广龙高速、京港澳高速、甬莞高速、从莞高速最后在清溪大道高速路口下高速,来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大利恒盈广场找其老板戴某某讨要工资,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被带到清溪大利派出所进行调解。戴某某闻到朱某某身上有酒味便举报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接到举报后将朱某某带回清溪交警大队调查。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6.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朱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35*******)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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