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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为:5327231987********,彝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户籍地墨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墨江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7日由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22时30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驾驶云******二轮摩托车载余某某从韩某某家往**镇“**烤吧”方向行驶,途经**镇街**路交巡警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含量为222mg/100m1;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8.81mg/100m1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墨江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4769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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