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朱某某,性别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19年12月04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川KY****号小型轿车由市中区收费站方向往邱家山方向行驶,行驶至甜城大道lKM+400M处时,由于朱某某酒后驾车忽视观察与同向行驶的由何某某驾驶的川K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民警在事发现场附近查找肇事逃逸车辆,发现停放在事发地附近的一辆川KY****号小车轿车有肇事嫌疑,随即通知车主,当日03时20分许朱某某主动到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投案,民警发现朱某某身上有酒味,随即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此后民警将朱某某带至内江市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四川时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所抽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34.83mg/100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传讯通知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送达回执、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朱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朱某某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何某某驾驶证复印件、王某某行驶证复印件、朱某某户籍信息、公安网查询单、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被害人何某某行政案件询问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振宇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9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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