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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住江苏省淮南市楚州区**镇**村**庄**组**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国际**栋**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22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3****小型轿车从苏州市吴中区吴中东路159号东苑小区出发,沿东苑路由北向南行驶,途经县前街、东吴北路、宝带西路、水香街,当行驶至长兴街盘蠡路路口时,在车内睡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8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抓获并提取被告人朱某某血样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  : 韩苏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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