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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2时40分左右,在孟津县**大道与**大道交叉口南,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追尾撞住同向前方停驶等待信号灯放行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朱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所送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4.2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照片;2.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赔偿凭证和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孔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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