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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准驾车型C1)饮酒后驾驶浙B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新建村新棉小学附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在调查事故过程中发现其有酒驾嫌疑,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后被民警及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且浓度为20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陈述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操

2020年311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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