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立新路“**厨房”饭店饮酒。8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皖C*****号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从固镇县城关镇立新路出发,沿浍河路、蚌固一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固镇县**乡**村路口北侧路段时,撞到路边护栏,造成朱某某受伤,皖C*****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2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维维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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