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7月24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泗县**乡粮站附近的**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坊村**路庄**村村民张某某发生口角后,返回**街停靠被人举报案发。**派出所处民警遂提取其血样待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7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志勇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