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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245

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8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埇桥区**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乡道**村路段一建筑工地,与庄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并随即将朱某某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75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查处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陈某某、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及抽血现场拍照、视频制作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予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丽莉

检察官助理 苏  晴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56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捌页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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