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朱XX,男性,1996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乡XXX村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2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朱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朱X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豫XXXXXX号小型轿车,沿22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封丘县曹岗乡XXX村北加油站路段时,与张XX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豫XXXXXX号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地点时相撞,造成豫XXXXXX号面包车乘车人金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朱XX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2.6mg/100ml。
被告人朱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和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XX、赵XX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X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郜时军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