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单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小型轿车,行驶至定陶区**街**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伟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单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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