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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小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平定县**镇**村。2020年7月9日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平定县公安局罚款1200元。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驾驶无牌照爱玛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平定县**镇**村路段时,与行人胡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朱某甲、胡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朱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胡某甲无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朱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0.90mg/100ml;从送检的胡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6.2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赔偿胡某甲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购买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本人声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朱某甲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朱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园园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住平定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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