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鹿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巨鹿县西平街向南行至与风清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法医检测,2020年3月30日21时34分提取的朱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9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洪力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住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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