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33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武装部**(临时聘用人员),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家属楼**单元**室,曾于2013年11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将其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20时30分,被告人朱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蒙DF****号江南牌微型轿车行驶至巴林左旗**区**街**加油站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对朱某某进行人体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99.82mg/IOOml,属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车辆照片、不起诉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情况、身份证明;2.检测笔录:吸毒检测笔录、吸毒检测照片;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七)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伟
助理检察员:李文东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移送通知单各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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