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3时19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AO****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朱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伟珍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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