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1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G****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中心村七街进江人二路西258米处路段时,碰撞事前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朱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95.4mg/100mL。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文婷
检察官助理:叶富环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252****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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