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105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9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1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1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桂K****1号小型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5号路段时,其驾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张岸杨驾驶的桂A****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89.2mg/100ml。2019年7月30日,朱某某与张岸杨达成赔偿协议,张岸杨出具谅解书谅解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和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结果单、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检察官助理:曾宇诗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号,联系方式:1888848****。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