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悬挂其它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在庄河市**镇**村**屯路段与相对方向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朱某某受伤,现场对朱某某乙醇呼气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民警现场处置完毕后立即将朱某某带到庄河市中心医院对朱某某进行抽血备检,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1.5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洋

检察官助理:钟媛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