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9********,汉族,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 月16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开鲁县公安局给予罚款2000月(已缴纳),并处拘留十五日(已执行)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开鲁县**镇**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至**大街**鞋店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符合《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 从重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1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彦民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镇**村,联系方式:1335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