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74********,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西湾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20时26分,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冀GW****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在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裕兴路区检察院路段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03月18日由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朱某某的血样检材,并于2020年03月23日委托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mg/100ml。被告人朱某某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朱某某到案经过,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朱某某照片、人口信息,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被告人朱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4现场影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晓东
检察官助理:张思雨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依法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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